吉林省尚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阮书兴与被告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尚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阮书兴、吉林省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尚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3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8月4日工资209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3月31日下午14:30在新审判业务楼104审判庭由审判员练中青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