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任栋: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任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3167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316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杨任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68809.88元;二、被告杨任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11月2日的利息8702.82元、罚息328475.38元、复利2217.79元及自2025年11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杨任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38.16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杨任栋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938.1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杨任栋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