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峰、麦海亮、张家强、潘志尹、李世昌、江杵校、程俊耀、李育国等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何立峰等人信用卡纠纷八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各案被告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上列各案被告公告送达各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在各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详见附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各案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将定于2026年3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下附附表
附表:
序号 | 案号 | 被告 | 原告的诉讼请求 |
1 | (2026)粤0402民初1979号 | 何立峰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02月2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8718.61元,利息12951.4元、违约金2479.19元、手续费269.91元,共计人民币34419.11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2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 | (2026)粤0402民初1980号 | 麦海亮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02月23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7380.01元,利息9309.1元、违约金2182.3元、手续费399.42元,共计人民币29270.8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2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3 | (2026)粤0402民初1981号 | 张家强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03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2181.48元,利息9868.24元、违约金1491.18元、手续费0元,共计人民币23540.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3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4 | (2026)粤0402民初1982号 | 潘志尹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02月23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4815.28元,利息9840.49元、违约金2625.72元、手续费182.84元,共计人民币27464.3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2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5 | (2026)粤0402民初1983号 | 李世昌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02月2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4887元,利息9959.99元、违约金1630.62元、手续费0元,共计人民币26477.61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2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6 | (2026)粤0402民初1986号 | 江杵校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03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7432.94元,利息13500.51元、违约金1913元、手续费0元,共计人民币32846.4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3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7 | (2026)粤0402民初1987号 | 程俊耀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03月05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4708.7元,利息9538.35元、违约金2356.99元、手续费30元,共计人民币26634.04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3月0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8 | (2026)粤0402民初1988号 | 李育国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02月14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8332.17元,利息12190.08元、违约金2366.69元、手续费239.46元,共计人民币33128.4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2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