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市一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祯容与被告珠海城市一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13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5037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城市一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祯容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珠海城市一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祯容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被告珠海城市一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最后6期利息合计12000元在上述计算所得的逾期利息中予以扣除);
三、驳回原告邓祯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710.44元,由被告珠海城市一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