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9534号原告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绪贤、苏惠吟、广东龙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优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上诉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9534号原告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绪贤、苏惠吟、广东龙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优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上诉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9534号原告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绪贤、苏惠吟、广东龙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优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上诉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04 11:31:04 打印 字号: | |

李绪贤、苏惠吟、广东龙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优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绪贤、苏惠吟、广东龙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优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相关上诉材料。

被告广东龙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5)粤0402民初1953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1.请求撤销(2025)粤0402民初19534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追加上诉人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告深圳市光明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5)粤0402民初1953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即被告追加深圳市光明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4)粤0402执9737号案被执行人,深圳市光明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105.3万元)对(2024)粤04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东优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