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4150号
珠海新东升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朋惠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新东升建材有限公司(曾用名:珠海东升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4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新东升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朋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796.16元;二、被告珠海新东升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朋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以货款119796.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珠海市朋惠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83.44元、保全费1490.86元,由原告珠海市朋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83.44元,保全费30.86元;被告珠海新东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100元,保全费146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朋惠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本院退回556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