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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528号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6-02-10 16:04:58 打印 字号: | |

刘思遥: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被告翟建军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15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翟建军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215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614460元;3.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被上诉人主张的律师费20000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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