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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844号原告珠海市固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森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发布时间:2026-02-10 15:47:50 打印 字号: | |

广东森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固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森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广东森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0元;2.被告广东森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288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4月23日起暂计至2025年7月15日,之后的利息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在前付被告广东森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广东森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9:30,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2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新星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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