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周林: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朝丁阳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6年2月2日,原告珠海市朝丁阳农产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朝丁阳农产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翟周林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8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朝丁阳农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9元,由原告珠海市朝丁阳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