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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174号原告邹存初诉被告钟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2-10 11:29:51 打印 字号: | |

钟园民:

本院受理原告邹存初诉被告钟园民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园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邹存初返还借款本金7000元;

二、被告钟园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邹存初支付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园民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邹存初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钟园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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