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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190号原告李金华与被告何泽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7190号原告李金华与被告何泽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0 11:12:45 打印 字号: | |

何泽棠: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华与被告何泽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何泽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金华偿还借款1.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金华负担50元,被告何泽棠负担25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金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回250元。被告何泽棠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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