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原告胡章根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敏对(2019)粤0113民初3767号判决书所判定的陈斌应偿还的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向原告胡章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574.57元,由被告张敏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胡章根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74.57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张敏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