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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5040号原告胡章根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0 11:03:53 打印 字号: | |

张敏:

原告胡章根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敏对(2019)粤0113民初3767号判决书所判定的陈斌应偿还的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向原告胡章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574.57元,由被告张敏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胡章根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74.57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张敏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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