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科:
原告贺桂花与被告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贺桂花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截至2024年5月16日的利息1184.74元;自2024年5月17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贺桂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32元,由原告负担143.56元,被告张科负担322.76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贺桂花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6.32元由本院退回322.76元。被告张科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