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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12-16 10:02:13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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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黄伟青与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拱北旅游服务公司业务部、方木存、粤CE9599、林龙弟、珠海市香洲龙弟商行、杨少霞、珠海市香洲镪盛商店、珠海市香洲零零柒俱乐部、张博文、李东、珠海市铭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武美英、珠海市香洲区翠香武美英士多店、陈土俄、珠海启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07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伟青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75141.28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原告黄伟青。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黄伟青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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