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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959号 原告陈坚武与被告赵子群、第三人陈志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0 10:00:03 打印 字号: | |

赵子群

本院受理原告陈坚武与被告赵子群、第三人陈志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3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子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坚武支付剩余购房款17902.45元;二、被告赵子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坚武返还代垫的银行按揭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7.56元(原告已实际预缴受理费14127.15元),由被告赵子群承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回原告陈坚武已实际预缴受理费14127.15元被告赵子群负担的受理费1747.5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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