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9563号原告熊雪辉诉被告沈光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4 09:58:33 打印 字号: | |

沈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熊雪辉诉被告沈光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9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光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雪辉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沈光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雪辉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2000元为基数,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8.8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沈光明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回原告熊雪辉受理费188.88被告沈光明负担的受理费188.88,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来源:1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