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城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62112.7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57.15元(以62112.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的1.5倍计算,自202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0月31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62469.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1日上午10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