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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559号原告樊遵年与被告梁耀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9 17:35:26 打印 字号: | |

   梁耀辉:

本院受理原告樊遵年与被告梁耀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5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遵年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遵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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