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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70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肖军、蔡林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30 17:32:33 打印 字号: | |

肖军: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肖军、蔡林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理赔款人民币1016902.22元(截止理赔事实发生,被告一尚欠本金1103652.44元、利息14807.47元、罚息11431.45元,原告按照保单约定比例理赔本息共1016902.22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应付原告的保险费人民币8657.43元;3、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3047.94元(以理赔款1016902.22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自2025年5月6日暂计算至2025年10月8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原告就依法处分抵押物(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1033号6栋502房,房地产权证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51453号)所得的价款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1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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