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崔莹与被告衣文妮、第三人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衣文妮、第三人吴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97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衣文妮于对(2022)粤0402民初224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吴磊5000元还款义务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衣文妮承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崔莹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50元。被告衣文妮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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