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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3674号原告珠海邦住找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珠海邦安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勃、赵文涛、贺庆、贺满如、黎贤枪、郑春芳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9 17:25:20 打印 字号: | |

(2026)粤0402民初3674号 

黎贤枪、郑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邦住找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珠海邦安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勃、赵文涛、贺庆、贺满如、黎贤枪、郑春芳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6)粤0402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402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贤枪、郑春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邦住找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珠海邦安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佣金109608.86元; 二、被告黎贤枪、郑春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邦住找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珠海邦安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24年7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9608.86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三、被告黎贤枪、郑春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邦住找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珠海邦安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9984元;四、驳回原告珠海邦住找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珠海邦安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黎贤枪、郑春芳负担。被告黎贤枪、郑春芳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九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