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少芬:
本院受理原告张晶晶与被告段鲁欢、许少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房租押金4000元及逾期退还房租押金所产生的违约金4100元(8000*35天*0.5%+4000*132天*0.5%);2.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所造成的三个月精神损失、误工费2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14日下午3时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