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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540号原告珠海天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天达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26-02-09 16:52:1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天达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天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威俊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天达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并向原告返还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鞍莲路82号厂房第一层M101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11月起计的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鞍莲路82号厂房第一层M101室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为87081.29元(其中:参照月租金14121.29元的标准,自2025年1月8日起计至2025年1月31日占有使用费为14121.29元;参照月租金18240元的标准,自2025年2月1日起计暂至2025年5月占有使用费为72960元,2025年6月至被告实际腾退之日的占有使用费照计);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