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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738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金珠玻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26-02-09 16:46:53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金珠玻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金珠玻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被告签署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于2025年7月22日解除;2.判令被告腾退并向原告返还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侨光路18号一楼物业;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361633元;4.判令被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72000元归原告所有;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461.11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7月23日起至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暂产生一审律师代理费13422.04元;8.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4月10日下午3时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