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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8272号原告熊世秋与被告珠海金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敬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9 16:21:31 打印 字号: | |

李文敬:

    本院受理原告熊世秋与被告珠海金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敬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8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敬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熊世秋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16200二、被告李文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熊世秋支付以16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熊世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1.38元(已由原告熊世秋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负担61.38元,由被告李文敬负担22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熊世秋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1.38元,由本院退回220元;被告李文敬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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