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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骆贞成与被告江新标、江双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6-02-09 15:51:50 打印 字号: | |

江新标江双燕

本院受理原告骆贞成与被告江新标江双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7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新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贞成支付劳务费12870元;二、被告江新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贞成支付暂计至2025年8月6日的逾期付款损失358.17元及自2024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劳务费128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0%加收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三、驳回原告骆贞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70元,由被告江新标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原告骆贞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7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江新标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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