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健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超与被告钟冠航、胡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9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钟冠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二、被告钟冠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超支付自2025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金之日止,以未付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陈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0.99元、保全申请费2530.33元,均由被告钟冠航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原告陈超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30.99元、保全申请费2530.33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钟冠航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