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开庭公告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5)粤0402民初33681号​原告刘建雄诉被告刘建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6 19:52:37 打印 字号: | |

刘建华:

原告刘建雄诉被告刘建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刘建雄向本院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中山市坦洲镇金悦华庭7栋2901房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100%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因出租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南路2095号1单元2609房、中山市坦洲镇金悦华庭7栋2901房、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1666号地下室B414车位自2024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所收取的租金(以上房屋、车位暂计至2025年8月31日的租金分别为32500元、32500元、5200元,本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70200元);三、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已收取的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南路2095号1单元2609房的押金4000元和中山市坦洲镇金悦华庭7栋2901房的押金4000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交还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南路2095号1单元2609房的房产102证原件。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处理本纠纷所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六、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定于2026年3月26日15时0分在新审判综合楼406审判庭开庭由朱炼法官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