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龙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梁龙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3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6875.78元,利息12204.15元、违约金1837.54元、手续费0元,共计人民币30917.4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3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