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翠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段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借款本金468722.63元及暂计至2025年7月9日止的利息1909.72元、罚息81874元、复利250.39元,共计552756.74元;支付自2025年7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上浮50%计算】;二、判令被告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1140元;三、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