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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430号原告罗俊铖与被告何展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6430号原告罗俊铖与被告何展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陈振良  发布时间:2026-02-05 18:02:12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6430号

何展驹

原告罗俊铖与被告何展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何展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俊铖支付货款22983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229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3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2元,由被告何展驹负担。原告罗俊铖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21.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何展驹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


 
责任编辑:陈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