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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352号原告郭佳与被告珠海欧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建涛、刘喜文、吴卫业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5352号原告郭佳与被告珠海欧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建涛、刘喜文、吴卫业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陈振良  发布时间:2026-02-05 17:58:49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35352号

被告珠海欧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建涛

原告郭佳与被告珠海欧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建涛、刘喜文、吴卫业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郭佳请求解散被告珠海欧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珠海欧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


 
责任编辑:陈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