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5352号
被告珠海欧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建涛:
原告郭佳与被告珠海欧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建涛、刘喜文、吴卫业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郭佳请求解散被告珠海欧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珠海欧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