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8626号
珠海市嘉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裕兰:
原告畅卫宇与被告珠海市嘉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裕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嘉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畅卫宇返还押金10000元。
二、被告朱裕兰就被告珠海市嘉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珠海市嘉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裕兰负担。原告畅卫宇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嘉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裕兰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