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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839号原告广东恒久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泰建设有限公司、李标,第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6 17:45:42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3839号 

李标: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恒久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泰建设有限公司、李标,第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恒久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78.2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东恒久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六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