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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009号原告黄萍与被告林伟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及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6 17:43:45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31009号

林伟汉:

  原告黄萍与被告林伟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009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939.13元[以拖欠租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4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11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3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六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