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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275号原告邓婕诉被告文项事、朱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5275号原告邓婕诉被告文项事、朱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陈振良  发布时间:2026-02-05 17:42:50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35275

文项事、朱健

原告邓婕诉被告文项事、朱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项事、朱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婕偿还借款20万元;

二、被告文项事、朱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婕支付截止至2023年10月4日的未付利息27517.8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自2023年10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20元,由被告文项事、朱健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邓婕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2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文项事、朱健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


 
责任编辑:陈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