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俊华与被告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苏俊华支付尚欠提成2935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保全费313.51元(已由原告苏俊华预交),均由被告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原告苏俊华向本院预交的保全费313.5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部分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