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贺聪、林海珍:
本院受理原告漆理平诉被告林贺聪、林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贺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漆理平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按年利率3.10%向原告漆理平支付202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该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
二、被告林海珍对被告林贺聪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林贺聪、林海珍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漆理平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林贺聪、林海珍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