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朱艺与被告张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朱艺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22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5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