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郭丽佳与被告肖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郭丽佳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7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47000元基数,利息自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费用为30112.13元;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人民币109235.68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