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4671号
易建全、珠海建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翔益建材部与被告易建全、被告杨陈谏、第三人珠海建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追加被告易建全、被告杨陈谏为(2024)粤0402执1115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判令被告易建全、被告杨陈谏对(2024)粤0402执11150号案件珠海建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易建全未出资950万元,被告杨陈谏未出资50万元)。三、判令被告易建全、杨陈谏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剩余执行标的金额暂计为230454.9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3日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105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