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周锡荣与被告吴迪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周锡荣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6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865000元为基数,2024年11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即年利率7.3%计算至全部借款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21日为65047元),上述本金、利息暂合计193004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