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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0715号原告刘汉武诉被告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庆为、陈明锋、中交(汕头)东海岸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揭阳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0715号原告刘汉武诉被告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庆为、陈明锋、中交(汕头)东海岸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揭阳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0715号原告刘汉武诉被告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庆为、陈明锋、中交(汕头)东海岸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揭阳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06 16:50:27 打印 字号: | |

黄庆为

本院受理原告刘汉武诉被告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庆为、陈明锋、中交(汕头)东海岸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揭阳市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0715号民事判决书及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汉武支付货款本金1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被告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汉武支付货款保函费7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汉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69.27元,保全费1976.42元,由被告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