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汉生、钟振康、钟伟林、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婵娟与被告房汉生、钟振康、钟伟林、第三人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钟伟林,钟振康,房汉生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2025)粤0402执1643号判决书确定欠原告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