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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448号原告莫浩键与被告房汉生、钟振康、钟伟林、第三人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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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06 11:51:06 打印 字号: | |

房汉生钟振康钟伟林、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莫浩键与被告房汉生钟振康钟伟林、第三人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钟伟林,钟振康,房汉生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2025)粤0402执787号判决书确定欠原告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