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交通集团路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攸县双艳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深圳益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交通集团路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三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489732.57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20568.77元(以489732.57元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25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31日;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14:30,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6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新星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