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2100号原告珠海市正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四方美学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谢培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6 11:34:34 打印 字号: | |

珠海四方美学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市正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四方美学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谢培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四方美学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正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计至2025年3月31日的房屋占用费198000元;二、被告珠海四方美学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正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计至2025年3月31日的水电物业费16015元;三、被告珠海四方美学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正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房屋占用费的利息(其中第一笔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6日起计,第二笔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9日起计,第三笔以43161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1日起计,第四笔以58839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谢培浪对被告珠海四方美学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第一、二项判项确定债务中的房屋占用费139161元、水电物业费13508元,第三项判项确定债务中的第一、二、三笔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珠海市正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4.21元,由原告正忠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四方公司、谢培浪共同负担2985元,被告四方公司单独负担1299.21元。两被告合计负担的诉讼费4284.21元,原告正忠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正忠公司,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