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鹏峰、珠海经纬资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钟秀青与被告郑鹏峰、珠海经纬资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5805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5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秀青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9099.08元,并支付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利息26308.69元及以94099.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钟秀青有权对被告珠海经纬资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南涌路3号8栋304房的房产在依法拍卖、变卖、折价处理的所得价款在30万元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钟秀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97.16元,由原告钟秀青负担1338.43元,由被告郑鹏峰、珠海经纬资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58.73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钟秀青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97.16元,由本院退回4058.73元。被告郑鹏峰、珠海经纬资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