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8033号
陈启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光忠与被告陈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陈启明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0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1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以借款本金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算之日止,按年利率13.8%的标准计算。现均暂计至2025年7月11日,暂计为43106.7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06月04日09:30在本院新审判大楼(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新审判业务楼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