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7607号
徐远成:
本院受理原告彭志杰与被告徐远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徐远成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6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11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各项损失共计19411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06月02日09:30在本院新审判大楼(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新审判业务楼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